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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

教育論壇:教師不是執行政令的工具

2007-12-11 台灣立報 作者:羅德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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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羅德水(教師)


為了即將登場的台灣燈會,台南縣教育局竟然強制全縣6百名教師,分5梯次參加長達一週的花燈製作研習,雖然許多教師認為此項研習不僅與教學無關,並已影響學校正常教學,不過,台南縣教育局長王崑源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仍強硬表示:「這不叫做藝術與人文領域嗎?怎麼跟教學沒關?怎麼那麼天才?藝術與人文領域,怎麼跟教學無關?」


確實很難想像,在教師法公布已逾12年、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超過4年的今天,竟然還有如此蠻橫,視教師專業如無物的教育行政首長;然而,也惟其如此,本案更值得吾人深入探討。


究竟教育局是否有權強制教師參加特定研習?教師可否拒絕?針對此一爭點,教師援引教師法第16條: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。」主張花燈製作既與教學無關,教師當然有權拒絕;台南縣教育局除搬出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,認定教師有「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、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」之義務外,王崑源局長更指出,花燈製作屬藝術與人文領域一環,當然與教學有關。


筆者以為,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,要釐清爭議,有必要回到教師法立法意旨討論。眾所周知,在威權統治時期,黨國體制箝制了學校教育的正常發展,教師不僅被當作是教育行政的下屬,更被視為執行政令的工具,為了提升教師專業地位,乃有教師法之立法。從教師法第1條:「為明訂教師權利義務,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,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,特制訂本法。」不難得知其立法精神。尤需指出的是,教師法第4章雖然分別列舉了教師的法定權利與義務,然而,無論是教師之權利或教師之義務,其實仍然根植於「維護教師專業自主」與「維護學生受教權」這兩個基礎之上。


以此觀之,如果教育行政強制教師參與之研習已明顯影響學生受教權,為了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受教權益,教師當然有權拒絕參加。以本案為例,編制內專任教師於7天研習期間,係由代理教師上課,學生受教權難免受到影響,在這樣的情況下,任憑教育局再搬出「花燈製作是藝術與人文領域」、「教師有參與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」的條文,徒然只是將教師義務無限上綱化罷了,若教師之義務可以如是解讀,又有什麼工作與教育及教學無關?所謂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豈非形同具文?


至此,整件事情其實再清楚不過,強制教師製作花燈,純粹只為配合台灣燈會的舉辦,絕對不是為了達成什麼教學目的,冷眼旁觀全案發展亦可得知,為了完成其他非教育目的,教育專業根本不是行政部門考量的重點,甚至不惜犧牲教師專業與學生權益以換取政治正確。


我們以為,教師不是執行政令的工具,台南縣教育局應即刻停止壓迫教師專業,面對這樣蠻橫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,教師同仁更應積極認識自身權利義務,釐清教師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關係,並儘快加入教師組織,團結起來維護教師專業與尊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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