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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

教會歷史專題(24-1)路德的宗教改革(上)

基督教論壇報2003/1/6 【作者:蔡麗貞】   
路德的宗教改革,與中世紀天主教的贖罪觀﹑煉獄觀有關。

1. 贖罪觀─功德可彌補罪行

天主教的經院哲學認為,人在受洗以前所犯的罪,可以藉著洗禮而得到赦免,但是受洗以後所犯的罪,則需要懺悔禮補贖。當然天主教也沒有否認,人的功德﹑努力,完全是由神的恩典而來。神學家阿奎那,將積功德贖罪的觀念,加以解釋。阿奎那說﹕「基督和眾聖徒無限量的功德,積成了一個功德庫,教會的神職人員,可隨時提取,分給那些有需要的罪人,但必需是真實痛悔的人」。這種理論發展到後來,居然說這種功德,能夠消除全部或部份今生與來世煉獄中的刑罰,假使今生補償不清,將來在煉獄裡面,也要繼續的補償清楚。

煉獄的觀念

迄今,天主教仍有一些補充說明,他們認為,補贖的行為無法贖罪,不能得到上帝的赦罪,但是可以彌補錯誤所造成的罪果或虧欠。譬如說﹕我們可以捐錢幫助窮人,彌補所曾造成的傷害。就好像夫妻吵架,當先生要跟太太道歉時,會去買一束花,補償他的過失。

2. 煉獄觀─亡魂仍有機會贖罪

贖罪券主要是要替那些在煉獄裡的亡魂贖罪。其實,聖經並沒有清楚的證據,他們只根據模糊的經文,講得比較清楚的是次經。次經是天主教的經典,基督教並沒有接受次經。次經的馬克比貳書提及,猶太人的一位英雄人物馬克比,曾經為那些死掉的人贖罪,使其罪蒙赦免。

另外,在聖經還有一些模糊的經文,如路加福音十六章,財主在陰間受苦,而討飯的拉撒路在亞伯拉罕的懷中,財主說﹕我在這火焰裡,極其痛苦,亞伯拉罕說﹕你我之間有深淵限定,以至於你沒有辦法到我這裡來,我也不能夠到你們那邊去。「火焰」就是煉獄的刑罰。

路德的九十五條條款

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,就是針對贖罪券的濫用。一五一七年,路德寫了九十五條條款,釘在教堂的門口,竟引來各地的回應。九十五條條款,其實並沒有什麼革命性的思想,它只是針對贖罪券的濫用提出反對。至於馬丁路德的悔改觀念,多半還是屬於中世紀的思想,我只選取幾個必較具改革性的條款,列舉如下﹕

贖罪券無法使人得救

第六條

教皇不能赦免任何的罪債,只能夠宣佈並且肯定罪債已經得到神的赦免,他若越過此雷池,罪債便仍然存在。

第十條

神將贖罪機會留到煉獄,乃是無知邪惡的。

第二十七條

那些說購買贖罪券的錢幣,叮噹一聲落入錢筒,而靈魂就超脫煉獄的人,乃是在傳人的捏造。

第二十八條

錢幣叮噹一聲落入錢筒,只能夠使貪婪增多,卻不能夠使教會的代求產生任何結果,因為這結果僅操之於神。

第三十一條

誠實購買贖罪券的人,與誠實悔改的人一樣的稀少。

第三十六條

每一個真實悔改的基督徒,即使沒有贖罪券,也完全脫離了罪債與懲罰。

教會的珍寶是神的榮耀

第三十七條

任何活著或死了的真基督徒,即使沒有贖罪券,也都分享基督和教會的一切恩惠,這些恩惠是神所賜的。

第四十五條

基督徒必須要知道,人若看見弟兄困苦,不予援助,反而用他的錢去購買贖罪券,那麼他所得到的,並不是教皇的赦免,而是神的憤怒。

第四十六條

基督徒須知,他們除非有很多的餘款,就應該把錢留作家庭開支所需,絕不可以浪費在購買贖罪券上。

第五十四條

在同一次的講道中,如果傳講贖罪券,比傳講神的道花相同或更長的時間,便是虧負了神的道。

第六十二條

教會的真寶藏,乃是神榮耀和恩典的神聖福音。

第六十八條

其實贖罪券如果與神的恩典,和人對十字架的敬虔相比,那就微不足道了。

第九十五條

基督徒進入天堂,要靠經歷許多艱難,而不靠人平安的保證。(作者為中華福音神學院老師)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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