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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


墮胎的道德悲愴性(上)~羅秉祥

2008-02-14基督教論壇報
 2007年1月初我與家人到台灣玩,在中國時報看到一個標題為「婦團反動員,優保法修正案流產」的新聞,其中有一張很大的照片,上面的人很可愛,旁邊有一個大的標語,寫著:「我們譴責戰爭,卻同意墮胎」。

 我覺得這句話有語病,因它所說的譴責戰爭,是從道德立場來譴責戰爭。墮胎法律之修改則主要是法律問題。

法律上的墮胎權
 法律無法制止或容許戰爭,因為沒有這樣的國際法。而墮胎則可透過國內法律容許或禁止進行。國家在法律上容許一些人進行墮胎,讓其合法,並不必然因為我們大家都同意這行為是好的,而讓它合法,而只是在法律上讓婦女有墮胎的權利,為什麼呢?

 1.墮胎或不墮胎的決定由婦女自己做,不是由政府(如立法委員等,其實大部分都是男人做的決定)做,應把這個決定權利還給婦女自己。婦女的決定可能是對的,也可能是錯的,但關鍵是由她本人來做決定。

 2.事實上,婦女意外懷孕,絕大部分的情況男人要負更大責任。社會若透過法律規定孕婦應繼續懷孕和生育,便是強制她要獨立承擔一切責任與壓力,把本來是兩個人的責任(甚至婦女負的責任還較少),強迫一個只要負一部份責任的人去承受所有責任。

 這種情況下,婦女若墮胎,便成為道德譴責的箭靶,甚至要受刑罰,對婦女是不公平的。國家法律應該公平,所以站在法律上來說,婦女墮胎應受容許才對。

合法≠合道德
 但是合法並不等於合道德,這點很重要的。有法律權利去做一件事,是在法律上容許,並不表示也有道德權利去做該事,在道德上是容許的。

 也就是說,法律如果沒有規定這行為是錯的,假如有人做了,就不能用法律來處罰;但在法律上沒有錯,並不表示在道德上沒有錯。

 因此,某行為不犯法,並不表示你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去做,也不表示其他人都一定要同意你所做的。

 不犯法,只是不能用法律刑罰來制裁而已。例如,自殺在台灣是不犯法的,若你自殺不成功,政府也不能把你抓去懲罰。

 雖然不犯法,我們也不會因此鼓勵大家去自殺,我們會勸他不要做,因為我們認為自殺是不對的。所以合法和合道德是完全不同的層面。

 以香港來說,通姦是不犯法的(但可以成為申請離婚的合法理由),也就是說法律不會處罰通姦的人。雖然如此,香港人也不會理直氣壯地去通姦,認為既有法律保護,就可以放膽通姦。

 因為一般人仍然認為:通姦在道德上是錯的。在香港買賣性服務,只要是個別的嫖客與妓女交易,也都不犯法的,但有組織的賣淫就犯法。同樣地,社會上不會因此而認為賣淫與嫖妓在道德上是對的。所以法律的允許與道德的同意是兩回事,所以我們的立場可以是「法律允許,道德反對」。

行使權利的方式
 有權利去做一件事情,並不等於這件事情是對的;有自由去做一件事情,並不等於做這件事情在道德上是對的。

 例如我辛辛苦苦賺錢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,買了之後才發現愈看愈不順眼,所以我就把它在地上摔壞,想另外再買一個。我有權利這樣做,因那是我個人的財產,但這樣做就會覺得太浪費,而有道德罪惡感。

 換言之,盡管我們有權利去做一件事,但我們行使權利的方式可能是錯的。

 例如公車上很擠,有人坐,有人站,先到先坐,有空位時我就有權利坐。但若有孕婦或老人家就站在前面時,我雖有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繼續坐,仍在道德上會覺得是錯的,讓座才是對的。

 所以有權利做某事並不表示其他人都應同意你這樣做是對的,這兩回事必須要分開。

有權利卻不一定對
 舉個例子來說,香港有個人叫斌仔,因一次意外而四肢癱瘓長期臥床,他用牙齒咬著筷子打電腦,打了一封很長的信給香港特首董建華,要求安樂死。

 各大媒體把信公布而引起很大的有關安樂死的討論,霍金(Hawking)2006年來訪香港,召開記者招待會時,被問到對斌仔要求安樂死的看法,他的回答是:「我想他有權按自己意願結束他的生命,可是他若這樣做,我認為將是一件很大的錯誤」(I think h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end his life, if he wants. But I think it would be a great mistake.)。

 這兩句好像前言不對後語,第一句說「你有權這樣做」,第二句又說:「你這樣做不對,是犯一個很大的錯誤」。這位頂尖的科學家到底在說什麼?

 基本上,第一句所說的權利是法律上的,法律給他自由選擇,但他若照著去做,在道德判斷上是犯一個大的錯誤,因為霍金繼續說,「天生我才必有用,我們無論何人都可在某些事上做的好」(However bad life may seem,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you can do, and succeed at.)。

 總言之,有權利去做的事,並不必然是對的。

立場只能挑一邊?
 我在美國讀書時,開始接觸到有關墮胎的討論,我最不滿意的就是把雙方對立起來,要就是「贊成婦女有墮胎權(Pro-Choice)」,否則便是「反對墮胎(Pro-Life)」,兩軍對決,必須擇其一。

 我覺得兩個都贊成,並不矛盾,因為Pro-Choice是把決定權歸還給婦女,她做的事情我們可以不同意,但不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她,不會因為她墮胎而被抓去坐牢或受懲罰。但若不用法律制裁,那要怎麼辦呢?就是用道德教育與各種遊說。

 所以我們會勸別人說:「智慧地使用你的選擇!(Use your choice wisely.)」這不是說把選擇權給你後,你怎麼用都是對的,而是要好好使用你的選擇,不要做一個可怕的選擇(Do not make a terrible choice.)。

 因為選擇本身是空洞的,Pro-choice是把選擇權歸還給婦女,但如何使用這權利是有好壞之分的,所以在墮胎的議題上把選擇權歸還婦女後,我們要勸她在選擇上應當要尊重生命(Respect human life in your choice)。

 是用妳的自由權利去選擇生命,不是用法律強迫妳的,是妳用自己的選擇去肯定生命,所以Pro-Choice與Pro-Life這兩個立場根本就不需要對立起來─pro-Choice 並不必然就pro-abortion─反對墮胎,也並不一定反對女權。

對,卻很悲愴
 我在《黑白分明》一書中用了三章討論墮胎,有些地方寫得還不夠完整。後來寫了些調整的文章,特別是1993年12月及1994年1月的《今日華人教會月刊》中,我寫了〈道德判斷的類別〉,又在1995年1月同刊物刊登了〈道德生活的悲愴性〉,最接近今天我所要講的調子。

 我後來我又寫了一篇文章〈非黑即白二分法的壞鬼倫理觀〉,收在楊牧谷牧師所編的《壞鬼神學》第七章。

 那本書由十篇文章組成,裡面大部分文章,都獨立改編成一本漫畫,所以我所寫的文章也編成一本漫畫,書名是《壞鬼神學漫畫版6》(香港明風出版社)。

 我對這本漫畫還挺滿意,特別是關於「對而悲愴」與「錯而可諒解」,這兩個題目在《黑白分明》當中很少提到,但在討論墮胎時卻非常需要。

互動原則:求同存異
 我們討論墮胎問題不只是在教會,也希望和社會有互動,其中第一個原則是求同存異。

 中國大陸導演田壯壯在1988年拍了一個電影,名為「特別手術室」(從沒公開公演,被禁了17年,於2005年出了DVD)。片子內講到很多與墮胎有關的社會問題。

 在中國大陸墮胎是完全合法,這個影片的導演卻看到在墮胎政策之後,背後有很多的社會悲劇。

 他用一個普通寫實電影的方式拍攝,探討墮胎完全自由的社會背後許多令人痛心的問題。有趣的是,這裡面的女人要去墮胎時都說這是我的孩子,要打掉孩子,懷孕時也說我有了孩子,我想很多地方一般人都會這樣講。

 在香港,大部分懷孕女子都稱胎兒為「BB」、「孩子」。她不會說我懷了胚胎,而認為那是一個孩子。

 承認在懷孕婦女腹中的是一個孩子,這已足夠成為我們與社會對話的共同基礎。我們可以思考:有必要逼社會也承認一個受精卵已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人?我覺得其實沒有必要。

 在教會裡我們可以這樣講,但與社會對話時,應該是求同存異,只要是大家都關心墮胎問題,也都能接受所懷的胎是孩子,我就有共同起步點來討論了。

掙扎後的決定
 分享一個Ivy的個案。我心裡本來有個焦慮,就是我男性的身分,實在是先天上不適合討論這個問題的一個因素。所以,我在網上到處找一些個案,協助道德分析,因為沒有個案來講就很空洞。

 我在網路找到這樣一個香港個案,大意是有一個大學生,因為意外懷孕,非常難過,就馬上到香港的「家庭計畫指導會」請人幫忙。

 她原本以為進去要求墮胎,就可以馬上墮胎,結果不行,要先輔導。輔導完,她覺得墮胎很殘忍,很難過,就不忍心拿掉,想把孩子留下來。

 她面臨道德兩難,一方面知道墮胎不對,不想這樣做;但另一方面,她的心裡有三個顧慮:
 1.她還在唸書,想把大學唸完。

 2.如果生下來,無法好好照顧孩子,因書沒唸完,找好工作也難,在艱難的環境中要把孩子帶大很困難。

 3.與男朋友在一起一年,但不確定要結婚,如果將來分開了,這個孩子就必須由單親媽媽來撫養。

 因著這些顧慮,最後還是決定要墮胎。她要求全身麻醉,不想聽到手術的聲音,帶來陰影。但她要求墮胎下來的胎兒不可丟掉,要還給她,並把他埋葬。

 在一番內疚與自責後,在輔導員協助下,最後她的生命有了很大的改變。對於孩子,她一直銘記在心,也領悟到責任感,明白做人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不能只是跟著感覺走,最後她更確認性關係只應該存在於夫妻之間。

不願承擔的男人
 英國的University College,London的小兒科醫師及教授John Wyatt在1998年出版了一本書《人命關天》(Matters of Life and Death),裡面第六章討論墮胎。

 他引用1996年8月8日英國的一個晚報The Evening Standard的報導,記者訪問8個有墮胎經驗的婦女,每一個婦女的經驗都是非常的難過,大部分墮胎的原因是男朋友或丈夫不接受有孩子,這些男人不願意承擔有孩子的結果。

 作者感嘆說:「我讀到這些敘述時,體會到社會上有那麼多絕望的婦女,默默地含辛茹苦,而深感難過。…所以,社會上流產爭論的唇槍舌劍,就算沒有實際傷害,也那麼無補於事。每當有人用指責的、叫人難堪口吻,數落流產的不是,就好像刀一樣,在那麼多聽者的心坎裡,靜靜地扎著」(214頁)。

 換言之,這些墮胎的婦女內心都知道墮胎是不好的;有一些婦女希望以後一定要能生孩子,如果不能,就是上天給她們的懲罰。

道德判斷視情況而定
 哥林多前書十章討論到要不要吃拜過偶像的食物,保羅的答案模稜兩可:
 1.假如你在廟堂裡面和他們一起吃,就是與偶像相交,那是絕對不行。

 2.如果從菜市場買回家,就存著感恩的心去吃。

 3.如果去朋友家,他將拜過偶像的肉給你吃,卻沒有說明,也可以吃。

 4.同樣在朋友家吃飯,若有一個剛信主的弟兄很軟弱,他投訴說為什麼你信主這麼久還吃這種東西,那就不行;是為了他軟弱良心的緣故,免得他信心跌倒,就不要吃。

 這四種情形都有拜過偶像的肉和吃肉的人,但保羅對行為對錯的判斷不一樣,原因是同樣的行為,因為處於不同的情況脈絡,便會有不同的道德性質。

 就像看電影一樣,畫面開始時是短鏡頭,只看到局部,看不出來是什麼,等慢慢把鏡頭往後拉,所看到的場景就愈來愈大,便看清楚原來是怎麼一回事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