訪客留言
choushenan@gmail.com

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

代理孕母不宜開放與立法


2003-07-09基督教論壇報社論

  據英國泰晤士報的報導,英國有一名「超級代理孕母」,曾八度替人生孩子,打破了英國代理孕母產子次數的記錄。孕母赫蘿克剛分娩才三個月,最近又準備第九度借腹替人生子。她表示自己當代理孕母已經上了癮,會繼續幫不孕夫婦生孩子,直到為別人產下第十個孩子後再「光榮退休」。

 代理孕母在英國為合法,雇主必須支付「合理開支」給孕母,不過費用乃由雙方自行議定。然而,站在基督教倫理的立場,我們卻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,因懷孕與生孩子的事不應淪為商業交易的行為。

 我們更反對女性身體(子宮)「工具化」,把女性的身體擺在婚姻與生育的位置上看待與使用。我們堅持「商品化」﹑「交易行為」等情事不應介入「代理孕母」這新興行業中。

誰是親娘﹖
 無論是元劇裡的包拯,或是聖經中的所羅門王(參列王記上三章16~28節)也好,他們都曾面對過兩個母親爭著要一個孩子的案件,而這兩位審判官最後都把孩子判給其中自願放棄撫養權的母親,因為只有孩子的真正母親才會以孩子的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,而寧願讓對方不戰而勝。

 這兩個中外故事的背後似乎都假設﹕一個孩子只能有一個母親。然而現代醫學科技的發達卻把這個定律打破了﹕一個小孩可以有兩個真正的母親-一個是給了他生命因子和遺傳的母親﹔另一個是付出十月懷胎劬勞的母親。包拯或所羅門若活在今天,面對這種情況時,也許他們再也無法以一個圈欄或一把劍便能試驗出誰是那孩子「真正」的母親了﹗
 站在聖經的觀點,我們是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。就連醫學界也正延燒著某些純醫學的辯論─到底借別人的肚子生下的小孩和誰的臍帶相連﹖小孩在她人的肚子裡的歲月,營養豈不是借「肚子媽媽」所給的嗎﹖所以包括骨頭﹑肌肉都是「肚子媽媽」給的﹖這些連婦產科醫生都辯論不休的問題,到底答案為何﹖很多醫生都說「還在尋找」…。

 也許「代理孕母」在不久未來的台灣可望合法化,但是這麼多技術上的問題,政府一定要審慎思考與規範,否則合法化之後將衍生出更多負面的影響,此乃得不償失的事。

合法化可行乎﹖
 還記得嗎﹖兩年多前衛生署一改過去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態度,開始逐條討論代理孕母合法化之相關條文,並正式以禁止或開放兩案並陳的方式來討論這個問題,首次為代理孕母建構合法化的可能藍圖。

 然而,值得慶幸的是行政院院會在通過人工生殖法案時,封殺了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行性。這政策對患有不孕症﹑求子心切的夫婦來說可能是一項打擊。但我們卻認為,行政院禁止代理孕母合法化是保障了受傳統家庭觀念壓迫,對弱勢族群的婦女權益是一項福音,有助於國人走出血緣的迷思。倘若他們願意以領養的方式擁有自己的兒女,這不但可以減輕自己身心的壓力與困擾,更可以改變當今社會那種傳統侷限的觀念。

 我們主張,代理孕母不應貿然開放與立法,因它可能產生的問題與衍生的後遺症乃多而又多─醫學技術上的成功率與孕期中可能產生的變數﹕諸如胎兒在代理孕母肚子裡發現異常時應如何處理﹖可否中斷其妊娠﹖或代理人若有性生活,其自己的受精卵可能「擠掉」原來的胚胎,屆時生出來的小孩屬乎誰呢﹖代理孕母腹中的胎兒若有缺陷,請託人又因而不認帳,要如何是好﹖代理孕母若有某些生活惡習,請託人可否以對胎兒有不良影響而要求她戒除呢﹖
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,尚有法令的規範與執行之落差﹑倫理道德上之疑慮,財產繼承上之法律問題﹑血統關係之認定,以及生殖科技商品化等問題,此乃政府與民間極力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之際,不得不深思的課題。

基督徒觀點與省思
 一般基督徒評論「代理孕母」之生殖科技應否合法化,並可否被廣泛地施行於今日社會之中時﹖其論點大都是基於信仰與倫理道德的立場而大加反對,以為代理孕母是醫學科技的濫用,且有悖於正常倫理之商業行為。因它破壞了「兒女是耶和華所賜」的聖經原則(參詩篇一二七篇3節),也干犯了神所訂定的「兒女是經由夫妻二人成為一體之正常﹑自然的性關係而來的結晶品」(參創世記一章28節﹑二章24節)。

 「不孕」雖是人生中一個不完美的情境,但它卻可能是上帝的旨意─使人不能生育的是上帝(參創世記卅章2節﹑撒母耳記上一章5節)。生兒育女的事不是人力所能掌控的,不孕也可能是上帝的心意,我們應承認上帝的主權,因祂要賜給誰就賜給誰(參羅馬書九章15節)。

 基督徒的平生大志就是遵行上帝的旨意,而非違背上帝的誡律,想在上帝的旨意之外另有他求(參詩篇卅九篇9節)。